某某过期且新某某未成立,这种情况下公章还有效吗?
针对业委会过期且新业委会未成立时公章的效力问题,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职责;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业委会的合法性以备案及任期为前提,过期未换届且未获业主大会授权时,其主体资格存疑。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业委会过期后未获授权使用公章,属于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除非业主大会追认,否则公章使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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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业委会过期且新业委会未成立时,使用公章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1.合同无效风险:原业委会过期后用公章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可能因主体不合法被法院认定无效。例如,某小区原业委会过期3个月后,仍用公章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业主起诉后,法院以业委会无合法主体资格为由判决合同无效,物业公司需退还已收物业费。2.业主追责风险:原业委会成员违规使用公章导致小区损失的,业主可追究其赔偿责任。例如,原业委会过期后用公章对外借款用于小区改造,后因借款无法偿还,业主起诉原业委会成员要求赔偿,法院判决成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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