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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当他们将来需要扣除工资时,员工才会被告知他们没有阅读这些工资。这合理吗?

发布时间:2026-03-16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在处理公司以未阅读张贴规章制度为由扣除工资的问题时,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可能会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1.员工在后续工作中实际知晓并接受了该规章制度:如果员工在入职后,通过其他途径(如同事告知、工作中实际执行等)了解到该张贴的规章制度内容,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甚至按照该制度的要求进行工作(例如,明知某行为会被扣工资却仍为之),则可能被视为员工对该规章制度的默示认可。此时,公司再依据该制度扣除工资,其合法性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处理难度会增加。2.规章制度内容本身是否合法合理:即使公司的告知程序存在问题,但如果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扣除工资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设置不合理的罚款项目等),那么无论告知程序如何,该扣除工资的行为本身也是违法的。反之,如果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只是告知程序有瑕疵,在某些情况下(如员工确实知晓内容),公司的行为可能被部分认可。这会影响员工维权时可主张的权益范围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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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公司以未阅读张贴规章制度为由扣除工资的情况时,员工应避免以下常见的错误操作行为:1.消极容忍,不提出异议:有些员工可能觉得“胳膊拧不过大腿”,在被通知扣工资时选择默默接受。这种消极容忍的态度会助长公司的违法行为,也使自身权益受损。一旦发现权益被侵害,应及时采取行动,否则可能因超过仲裁时效等原因导致维权困难。2.自行离职,放弃维权:部分员工可能因不满公司做法而选择直接离职,但在离职前未就扣工资问题与公司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导致自身应得的工资无法追回。即使决定离职,也应先处理好工资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缺乏证据意识,不注重保留相关材料:员工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条、沟通记录等重要文件,当发生工资扣除争议时,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从而在维权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您正面临此类问题,建议不要采取上述错误行为,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正确的维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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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司在员工入职时将规章制度张贴于会议室却不允许阅读或宣读,仅在扣工资时才告知的做法,其合理性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层面分析。最直接的答案是: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不同情况下的具体分析如下:1.若公司在制定该规章制度时,未经过民主程序(如与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那么该规章制度本身因制定程序违法而可能无效。2.若公司虽声称规章制度张贴于会议室,但员工入职时明确被禁止阅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员工已知晓该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那么该规章制度对员工不具有约束力,公司不能以此为依据扣除工资。3.若公司仅以“员工未阅读张贴的规章制度”为由进行工资扣除,而未能证明已履行有效的告知义务,员工有权主张扣除行为违法,要求公司返还被扣除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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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告知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2012年修正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在本问题中,公司的规章制度若涉及劳动报酬的扣除标准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内容,属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范畴。公司将规章制度张贴于会议室却不允许员工入职时阅读,也未向员工宣读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确保员工知晓,显然未“如实告知”。因此,公司以员工未阅读该等未有效告知的规章制度为由扣除工资,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该扣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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